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任检察官时,那一年办理了一件连环爆炸、敲诈勒索、绑架、抢劫案,本案案情不复杂但很考验刑法总则的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本案绑架罪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抢劫罪属于犯罪预备,爆炸罪既遂、敲诈勒索罪未遂。
【案情简介】
1.绑架罪
2013年6、7月份,被告人苏某、刘某、王某、周某为勒索钱财,预谋绑架王甲。期间四被告人预谋、准备作案工具并多次进行跟踪,后因很难接近王甲而放弃绑架。
2.抢劫罪
(1)2013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苏某、王某、刘某、周某预谋抢劫,携带匕首、砍刀、绳子等作案工具,驾车寻找作案目标未果。次日晚,该四名被告人为实施抢劫,再次驾车携带匕首、砍刀、绳子等作案工具寻找作案目标未果。
(2)2013年8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刘某、王某三人预谋抢劫,驾车携带匕首、砍刀、绳子等作案工具,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发现,刘某、苏某被当场抓获,王某逃跑。
3.爆炸罪、敲诈勒索罪
(1)2013年7月15日晚,被告人刘某为报复栾某,与被告人苏某、王某将自制的爆炸物点燃后扔到栾某家中,未造成人员及财产损失。
(2)2013年7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刘某、王某为敲诈勒索被害人王甲及其家人,用自制的爆炸物将王甲停放于某小区33号楼南侧车牌号为5057的奔驰CLS300轿车前风挡玻璃和引擎盖炸坏,损失价值110543元。2013年7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王某在被害人王甲开办的佳佳有限公司门口引爆自制的爆炸物,未造成人员及财产损失。两次爆炸期间,被告人苏某、刘某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恐吓被害人王甲及其家人,向其敲诈勒索300万元未遂。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分析】
犯罪嫌疑人苏某、刘某、王某、周某犯绑架罪,在犯罪预备阶段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应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苏某、刘某、王某、周某犯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苏某、刘某、王某、周某构成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苏某、刘某、王某使用爆炸手段报复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爆炸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系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王某第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提示:
为保护相关人员隐私,判决书截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照片做技术处理,仅供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