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环节完成之后,关于开庭审理的具体时间规定如下:针对那些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在接收到案件材料并受理后的两个月之内进行宣判,最迟也不能超出三个月这个期限。因此,开庭审理的时间也将受到以上规定的严格制约,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至于那些犯罪嫌疑人尚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在接收到案件材料并受理后的六个月之内进行宣判。因此,此类案件的开庭审理时间也将受限于上述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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