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及司法实践

2024-05-03 来源:网络 浏览:32次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及司法实践
针对挪用资金罪如何被认定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该罪行主要是由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所构成。
同时,这类人员借助其职位赋予的权力和便利条件,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擅自挪用于自身使用或出借予他人的行为,有可能会被视为触犯挪用资金罪。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确立标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要素进行分析和理解:
首先,本罪行所侵犯的直接法益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对其资金的合理使用权及收益权;
其次,犯罪实施的客体究竟是何种具体的资金,也就是本单位的自有资金;
再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行的表现形式主要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私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出借予他人,且这种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并持续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行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的故意作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正在从事挪用或出借本单位资金的行为,而且是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下进行的,但仍然故意实施此种行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罪行的主体是具有特定性的,即仅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即可在线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010-85820018 17896002159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8层

微博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
强律网是互联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本站关键词: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行榜|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诉讼律师|北京知名十大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排名|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北京刑事律师前十名|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名|北京最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十大刑事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北京职务犯罪最好的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刑事案件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