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领域,法院针对诈骗罪案件被害者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通常会选择不进行受理。他们认为,作为一种故意犯罪,诈骗罪并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列。尽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77条明确指出:"如受害者因被告犯有罪行而遭受物质损失,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受害者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然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指出,仅当人身权利遭犯罪非法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或是财产被犯罪分子损毁而导致物质损失时,才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就诈骗罪案件而言,被骗取的金钱并非以上述两种情况为前提,所以并不具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诈骗案中的受害人损失,人民法院应依照程序依法予以及时追缴或责令退赔。此外,再次引用前述《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第五条规定表明,即使经过上述方式的追缴或者退赔后仍然无法弥补损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对此类情形人民法院同样可以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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