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犯罪法律依据及构成要件构成本罪的关键要素包括: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常开展各项工作以及广大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的合法权益;在案件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无论是明知还是故意,行为人都必须表现出对于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妥善处理或未及时发出警告的情况,并由此导致了严重的安全事故的出现;在案犯身份上,拥有特定的职业要求,那就是需要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负起深入维护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直接工作人员;至于刑事违法的主观动机,大多数情况都是属于过失性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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