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成立条件

2024-06-13 来源:网络 浏览:86次

1.主体行为与客体受损。
类似于内幕交易罪,该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也涉及国家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行为人采用未公开信息优势进行信息不对称交易,这不仅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违背证券市场交易公平性原则。
证券市场各类资讯乃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其对信息理解掌控程度直接关乎个人利益。
虽形式上遵守市场规则公开买卖证券,然部分人士滥用未公开信息,抢先市场反应,以此进行交易,实质侵害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伤害投资者利益。
2.犯罪客观事实。
该犯罪行为表现为滥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这种交易。
3.犯罪主体限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发布,此类犯罪主体为特殊群体,主要包括两类人群:
一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二是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其中监管部门包括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行业协会包括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等。
4.犯罪主观心态。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应属故意为的,即明知为未公开信息仍积极利用以进行证券交易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交易。
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若犯罪主体疏忽泄露未公开信息致信息获取者进行证券交易,则不应以暗示他人进行证券交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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