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私自使用或借予他人超出3个月仍未偿还,或是虽然未超出3个月,但资金金额较大且用于经营或非法用途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可自行起诉的案件有:1)需要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案件;2)受害者持有确凿证据证实的轻微刑事案件;3)受害者有证据表明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益,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未予追究的案件。然而,挪用资金罪并不在这三种类型之内,故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挪用资金罪并非自诉案件。【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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